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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8號原 告 張義輝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2,87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2,3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