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8號抗 告 人 蔡綢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義輝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