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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 告 詹勝雄

詹騰凱詹涵宇被 告 權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勝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詹勝雄、詹騰凱、詹涵宇於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核原告聲明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其等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不明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原告3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