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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 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被 告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頻道租賃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