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6號聲 請 人 陳愛珠法定代理人 惠州市○○區○○街道大嶺社區居民委員會代 表 人 曾風雲代 理 人 郭清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