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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吳曉琳被 告 奧狄實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清算人關係不存在,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關係具財產權之性質,與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無涉,且其所受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有限公司之股東身分、清算人身分發生原因各不相同,應分別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165 萬元,合計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