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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吳曉琳被 告 奧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祺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2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