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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邱裕昌被 告 邱裕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105 年3 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以前述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以原告起訴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市價為計算。依本院調取之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與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核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面積、價額各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62,720元(計算式:8,601,448 +8,601,448 +7,239,772 +7,239,772 +97,247+256,764 +6,826,269 =38,862,7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金額之幣別均為新臺幣)┌─┬───────┬────┬────┬──────┐│編│門牌號碼、土地│面積(平│計價標準│標的價額(小││號│地號 │方公尺)│ │數點以下四捨││ │ ├────┤ │五入) ││ │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土城區延│77.69 │每坪 │366,000 ×77││ │壽路35號2 樓房├────┤366,000 │.69 ×0.3025││ │地 │全部 │元 │=8,601,448 │├─┼───────┼────┼────┼──────┤│2 │新北市土城區延│77.69 │每坪 │366,000 ×77││ │壽路37號2 樓房├────┤366,000 │.69 ×0.3025││ │地 │全部 │元 │=8,601,448 │├─┼───────┼────┼────┼──────┤│3 │新北市土城區延│73.19 │每坪 │327,000 ×73││ │壽路13巷14弄6 ├────┤327,000 │.19 ×0.3025││ │號2 樓房地 │全部 │元 │=7,239,772 │├─┼───────┼────┼────┼──────┤│4 │新北市土城區延│73.19 │每坪 │327,000 ×73││ │壽路13巷14弄8 ├────┤327,000 │.19 ×0.3025││ │號2 樓房地 │全部 │元 │=7,239,772 │├─┼───────┼────┼────┼──────┤│5 │新北市土城區安│85.57 │公告現值│40,300×85.5││ │和段162 地號土├────┤40,300元│7 ×0.0282=││ │地 │10,000分│ │97,247 ││ │ │之282 │ │ │├─┼───────┼────┼────┼──────┤│6 │新北市土城區安│121.45 │公告現值│74,970×121.││ │和段163 地號土├────┤74,970元│45×0.0282=││ │地 │10,000分│ │256,764 ││ │ │之282 │ │ │├─┼───────┼────┼────┼──────┤│7 │新北市中和區中│82.66 │每坪 │273,000 ×82││ │山路三段117 之├────┤273,000 │.66 ×0.3025││ │3 號房地 │全部 │元 │=6,826,269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