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邱裕昌被 告 邱裕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105 年3 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以前述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以原告起訴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市價為計算。而訴訟標的之不動產鄰近成交價額,固可作為法院核定市價之參考資料,惟應再參酌其等坐落之詳細位置、面積、用途、新舊及特殊因素(例如凶宅、鄰近嫌惡設施)等相關資料,始足以為之,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提出鑑定報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鑑價報告等書證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原告亦得於前述期限內,具狀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市價為何囑託鑑定,且須依本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如未依期限補正,或聲請鑑定後未繳納鑑定費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編│門牌號碼、土地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區○○路○○號2 樓房地│77.69 │全部 │├─┼───────────────┼──────┼────┤│2 │新北市○○區○○路○○號2 樓房地│77.69 │全部 │├─┼───────────────┼──────┼────┤│3 │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73.19 │全部 ││ │2 樓房地 │ │ │├─┼───────────────┼──────┼────┤│4 │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73.19 │全部 ││ │2 樓房地 │ │ │├─┼───────────────┼──────┼────┤│5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85.57 │10,000分││ │ │ │之282 │├─┼───────────────┼──────┼────┤│6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121.45 │10,000分││ │ │ │之282 │├─┼───────────────┼──────┼────┤│7 │新北市○○區○○路3 段117 之3 │82.66 │全部 ││ │號房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