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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 告 葉堂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鵬舉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5,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0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