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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 告 徐滿郎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被 告 沈宏練

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補正被告沈○○之姓名,並提出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且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沈宏練、沈○○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所為之信託行為,並於109 年1 月1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均予撤銷。(二)被告沈○○應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9 年1月16日向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覆登記為被告沈宏練所有。

(三)被告沈宏練、沈○○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9 年

1 月9 日所為之信託行為,並於109 年1 月14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均予撤銷。(四)被告沈○○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9 年1 月14日向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覆登記為被告沈宏練所有。經核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應撤銷以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四項為登記原因之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沈宏練所有,核屬第二項及第四項之後續作為,此兩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四項為斷。而原告欲行使撤銷權所得利益即債權額12,315,000元(民事起訴狀第二頁),又其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原告起訴時之系爭3 筆土地交易價格,依鄰近地區1 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分別皆為5,000 元,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3,184,375 元(計算式:【1947地號:2,030 ㎡×交易單價5,00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634,375 元】+【1967地號:600 ㎡×交易單價5,00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187,500 元】+【1293地號:3780㎡×交易單價5,00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3,184,375 元】=3,184,375 元),並有原告所提土地所有權狀可參,其價額低於原告上開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84,3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依上開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提出被告沈○○姓名、最新戶籍謄本,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一: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區 ○○○段│ │ 1947 │ 2030 │ 1/16 │├─┼───┼────┼───┼──┼─────┼────┼────┤│2 │桃園市○ ○○區 ○○○段│ │ 1967 │ 600 │ 1/16 │└─┴───┴────┴───┴──┴─────┴────┴────┘附表二: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區 ○○○段│ │ 1293 │ 3780 │ 1/8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