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吳碧月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宗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桓、吳岱燕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 萬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