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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周樹林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郭子千律師被 告 陳昱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