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陳慧珊被 告 吳采芸

品興膠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碇有被 告 吳月娥

丁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采芸應自如附圖一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建物(面積328 平方公尺)遷出;被告品興膠業有限公司應自如附圖一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建物(面積224 平方公尺)遷出;被告吳月娥應自如附圖二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建物(面積13

1 平方公尺)遷出;被告丁文彥應自如附圖二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建物(面積132 平方公尺)遷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佔用土地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查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 萬5,100 元,上開4 建物佔用面積總計為81

5 平方公尺(328㎡+224㎡+131㎡+132㎡=81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5 萬6,500 元(25,100×815 =20,45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遷出建物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