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陳慧珊被 告 吳采芸
品興膠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碇有被 告 吳月娥
丁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