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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連秋琴被 告 黃貴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頂樓平台增建物及一樓增建物(下合稱系爭增建物)拆除及回復原狀,並將前開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增建建物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891 號裁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增建物占用坐落基地面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予以核定,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或系爭增建物占用坐落基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系爭增建物占用坐落基地之面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及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