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富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成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被 告 莊志寬即莊志寬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