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 告 日商株式会社 J.M.P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邱陳律律師被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8,311,878 元,換算新臺幣(下同
)2,357,249 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9 年5 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日幣1 元兌換新臺幣0.2836元計算,計算式:日幣8,311,878 ×0.2836元=2,357,2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
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