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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錦池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補繳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補繳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