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廖偉晶被 告 陳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懸賞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