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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 告 許采彤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壽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股東常會所為關於「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本公司108 年度虧損撥補案、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7 席,含獨立董事3 席,新任董事如下:董事:福融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康榮寶、福融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郎、陽信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尤莉、獨立董事葉文昌、江藍龍、楊炎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系爭決議應予撤銷。是原告先、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決議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