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 告 李曜暄
黃雁李瑞中李蔣佩珍李曜昌李菁平溫國樑張莉苓溫金昌陳雅吟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之股東常會「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二案(董事會提)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解除案」之決議事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