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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簡煒哲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楷恩即琦玉汽車請求返還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陸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返還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