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相 對 人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