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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李淑惠訴訟代理人 歐陽仕鋐律師被 告 張永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臺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臺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191 號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74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

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同市區○○路○○○ 巷○○號建物屋頂平台增建之建築物、遮雨棚、鐵門(面積約70.83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將該屋頂平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訴之聲明第2 項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5,533 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屋頂平台面積70.8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1,000 元÷樓層數4層=1,965,5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