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張維學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民國101年8月12日第16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追訴停權」無效,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