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林黃詢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被 告 陳林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參照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系爭房屋鄰近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77,000 元,且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23平方公尺,依此推算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之價值為1,927,228 元(計算式:23×0.3025×277,000 =1,927,228 ,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4 捨5 入)。又系爭房屋所坐落土地總面積為29.4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6,000 元,則系爭房屋不包含土地之價值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3,979 元(計算式:1,927,228 -29.47 ×0.3025×126,000 =803,979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