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2號原 告 李璧如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施雅馨律師被 告 林儀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 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9樓之
1 房屋暨編號183 、184 停車位即共有部分同段210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265/100000(下合稱系爭臺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 號房屋(層數二層,下稱系爭高雄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後段附帶請求租金,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交還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含坐落基地價額,且附帶請求租金部分,不併算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臺中房屋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7.8萬元/ ㎡,系爭臺中房屋面積209.6 ㎡(計算式:總面積127.08㎡+陽台21.01 ㎡+雨遮7.22㎡+編號183 、184 停車位10244.28㎡×265/100000×2 =155.31㎡+54.29 ㎡=209.6 ㎡),有系爭臺中房屋謄本可稽,則系爭臺中房屋含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16,348,800元(計算式:209.6 ㎡×78,000元/ ㎡=16,348,800元),而系爭臺中房屋於民國109 年之課稅現值為1,292,
400 元,系爭臺中房屋坐落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109 年之公告現值為67,670元/ ㎡,有系爭臺中房屋房屋稅繳款書、系爭臺中房屋基地謄本可查,是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之公告現值為1,646,543 元(計算式:3,244.26㎡×67,670元/ ㎡×750/100000=1,646,54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以系爭臺中房屋現值占系爭臺中房地現值之比例計算,系爭臺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7,189,384 元【計算式:16,348,800元×1,292,40
0 元/ (1,292,400 元+1,646,543 元)=16,348,800元×1,292,400 元/2,938,943元=7,189,3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高雄房屋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5.1 萬元/ ㎡,系爭高雄房屋二層總面積68.44 ㎡,有系爭高雄房屋謄本可考,則系爭高雄房屋含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3,490,440 元(計算式:68.4
4 ㎡×51,000元/ ㎡=3,490,440 元),而系爭高雄房屋於109年之核定現值為74,700元,系爭高雄房屋坐落之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109 年之公告現值為75,480元/ ㎡,有系爭高雄房屋房屋稅現值資料、系爭高雄房屋基地謄本可查,是系爭高雄坐落基地現值為2,582,926 元(計算式:34.22 ㎡×75,480元/ ㎡=2,582,92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以系爭高雄房屋現值占系爭高雄房地現值之比例計算,系爭高雄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8,109元【計算式:3,490,440 元×74,700元/ (74,700元+2,582,926 元)=3,490,440 元×74,700元/2,657,626元=98,1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450 萬元,其中150 萬元係附帶請求違約金,不併算價額,其餘300 萬元請求交付贈與物應與系爭臺中房屋、系爭高雄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87,493元(計算式:7,189,384 元+98,109元+
300 萬元=10,287,4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