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 告 陳正烈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並具狀補正被告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可參。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序。又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09 年度股東會決議撤銷。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之內容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亦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情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又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其起訴程序尚有欠缺,應命原告補正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