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1號原 告 果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姜 萍律師李珮禎律師被 告 Shine Telecom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樂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000元(計算式:630,785元+620,125元+624,430元+625,660元=2,5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