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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6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