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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4號原 告 高嘉宏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被 告 黃力庭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樓建物、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1/

2 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以其請求履行贈與契約行為之標的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坪新臺幣(下同)26萬3,000 元,是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365 萬4,257 元【計算式:(主建物面積88.04 ㎡+附屬建物面積3.9 ㎡)×263,000 ÷3.3085×1/2 =3,654,257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 萬4,2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2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