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8號聲 請 人 劉文海相 對 人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及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 元(解任及選任為不同之聲請,各徵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