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陳榮忠被 告 宜佳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6 萬7,500 元、資遣費16萬8,750 元、工資4 萬9,50
0 元及退休金提撥差額9 萬4,518 元,金額共計38萬0,268 元(計算式:67,500元+168,750 元+49,500元+94,518元=380,26
8 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8萬0,26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397 元(計算式:4,190 元×1/3 =1,39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