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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0號原 告 僑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思敬被 告 光輝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健全被 告 楊德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240萬股*10元=2,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