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6號原 告 廖碧真被 告 陳秋福
陳秋華陳鄭蘭英陳慶洋陳慶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拆墓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77,000元(即以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佔用面積55平方公尺後之價額);第2項給付佔用面積之地價稅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