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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 告 吳秀慧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施食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

9 號裁定參照),又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