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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劉安卿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朝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朝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712元,應繳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