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林建廷上列聲請人為廣和電子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下之登記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