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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被 告 趙映瑄

趙韻如原告因返還消費借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6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7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