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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陳焜發被 告 陳麗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0000000段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068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及確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契約無效,則就原告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之聲明,核屬非基於親屬及身分上權利,應為財產權之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計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另就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之聲明,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核定之,而經本院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最近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

6 萬8,000 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頁資料可稽,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03 萬2,560 元【計算式:(92.49 +10.93)平方公尺×6 萬8,000 元=703 萬2,56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8 萬2,5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