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張文錚
鄭詩宜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劉哲宏律師吳鎧任律師被 告 仲迎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9,1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