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洋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瑜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相 對 人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菁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變更共有人即相對人就新北市○○區○○段○○○ ○○○○ ○○○○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作成之分管使用決定,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即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定其標的價額。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聲請人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聲請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11,25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金額之幣別均為新臺幣)┌─┬───────┬────┬─────┬──────┐│編│土地地號 │面積(平│公告土地現│標的價額計算││號│ │方公尺)│值 │式(小數點以││ │ ├────┤ │下四捨五入)││ │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中和區三│1175.19 │每平方公尺│1175.19 ×12││ │民段646 地號 ├────┤120,000 元│0,000 ÷90=││ │ │90分之1 │ │1,566,920 │├─┼───────┼────┼─────┼──────┤│2 │新北市中和區三│2365.92 │每平方公尺│2365.92 ×12││ │民段652地號 ├────┤120,000 元│0,000 ÷90=││ │ │90分之1 │ │3,154,560 │├─┼───────┼────┼─────┼──────┤│3 │新北市中和區三│416.65 │每平方公尺│416.65×120,││ │民段653地號 ├────┤120,000 元│000 元÷90=││ │ │90分之1 │ │555,533 元 │├─┼───────┼────┼─────┼──────┤│4 │新北市中和區三│128.41 │每平方公尺│128.41×120,││ │民段654地號 ├────┤120,000 元│000 元÷450 ││ │ │450分之1│ │=34,243元 │└─┴───────┴────┴─────┴──────┘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