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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被 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萬7,80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萬7,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