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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陳振龍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林裕富王旭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契約轉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同意附表所示預售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轉讓。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轉讓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40,000元(即依原告所提出預售房地轉賣合約書上所載買賣價款總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附表┌────────────────┬──────┬─┬─┐│轉讓標的 │轉讓日期 │讓│受││ │ │與│讓││ │ │人│人││ │ │ │ │├────────────────┼──────┼─┼─┤│原告於102年2月27日向被告購買坐落│102年7月19日│陳│雷││新北市○○區○○段691-1、691-2、│ │振│芳││697、697-1、698、699、700、701、│ │龍│品││702、703、704、705、705-1、706 │ │ │ ││、707、708、709、701、711、712 │ │ │ ││、713、714、714-1、717、718、719│ │ │ ││、720、721、723等29筆地號土地上 │ │ │ ││所興建之預售房地「嘉泉名璽」建案│ │ │ ││B7棟17樓。 │ │ │ │└────────────────┴──────┴─┴─┘

裁判案由:同意契約轉讓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