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蔡麗月被 告 蘆洲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台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