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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方靜萍被 告 萬珈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