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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張純純被 告 龍之邦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撤銷無效,上開請求影響者乃整個社區住戶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