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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黃河清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被 告 黃國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9,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