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陳國洲被 告 陳永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